昨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焦点之一,是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价格,将由原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改为“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拆迁补偿标准从“评估价格”,有望变成“市场价格”,这两个字的小变化有可能带来拆迁问题的大变化。
记者从南京市拆迁办了解到,目前南京是执行的货币化拆迁补偿标准,仍是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227号令)规定执行。 在227号令的第27条和第28条中,南京市对拆迁补偿标准做了很详细的规定,不过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仍然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来执行。也就是说,南京目前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仍然是“评估价格”。
由于南京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南京的房价甚至一个月一个样。因此,通过层层手续的“评估价格”,很有可能和市场价格拉开较大的距离。在2007年清凉门附近的拆迁中,被拆迁对象的住房评估价格是8000元/平方米,而当时周围的住房价格已经上涨到了12000元/平方米。被拆迁对象由于评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更加坚定表示不愿意接受拆迁。在僵持之后,该拆迁区域附近的房价更是一度上涨到了20000元/平方米,拆迁矛盾也随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差距的拉大而加大。
“拆迁的核心问题,还是利益问题。”南京市拆迁办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果拆迁标准能够做到“随行就市”,拆迁阻力相信也会小很多。不过,随着拆迁标准的提高,拆迁成本也会加大,最终会传递到房价上去,导致房价高涨。这也并非是政府希望看到的。因此,仅仅是提高拆迁补偿标准,也不一定能彻底解决拆迁矛盾。拆迁是城市发展建设中诸多问题的集中体现,要想很好地解决拆迁问题,必须在更多的方面用力。
来源:南京晨报作者:朱福林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