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2011年02月13日14:02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一般情况下对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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