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作为商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房产;与此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白头偕老”已经似乎被成为一种奢望,离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非常寻常的现象。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协议或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时最难处理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本文就“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如何分割”这部分内容作一简单阐述。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不外乎有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全部用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另一是采取所谓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向他人借款买房的性质与此相同,不另行划分)。
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判断某一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就是看何时取得所有权(为简化问题,本文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仅讨论所有权)。婚前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而婚前婚后的标准是以登记日为基点的。这样本文似乎没有再进行讨论的必要。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判断“取得”所有权的标准是有差异的。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草案》对此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根据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动产以占有为取得的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取得的标志。因此从法律上说,如果某人虽然已经占有了某一不动产(如入住该房屋)但未进行登记,则意味着该人尚未取得该不动产的财产权。按照上文论述,一方婚前买房并不意味着该购房者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是婚前进行的产权登记则其拥有所有权;反之,若婚后进行的产权登记(不管是否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则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问题上,有人主张以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取得”的标志,笔者以为此时购房人只是取得了债权或物权期待权而并非物权;还有人主张以房屋交付或入住作为“取得”的标志,笔者以为这时购房人只取得了使用权也非物权。)
结合上述情况,一方婚前买房,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用其财产全款购房,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就应该归其所有。
2、 一方婚前用其财产全款购房,但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则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之一进行分割,但在分割时应将共同财产中价值相当于原购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划分给该购房人。至于房屋的归属,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条规定解决,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