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实体权利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与仲裁可能因诉讼时效超过而面临败诉风险,故债权人必须注意时效制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难点是是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主要情形包括: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日与付款日,期限届满发包人仍未结算或付款的,承包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2、施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同样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3、结算协议、还款协议、收货单、借据、欠条等手续,明确载明清偿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受偿的,承包人应当权利受到侵害。
承包人亦应当了解《民法通则》140、139条规定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