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鲁班奖,相关纠纷如何处理

2011年02月13日14:2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鲁班奖,相关纠纷如何处理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2003年1月1日起订立的合同全部适用该标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即行废止。原验收标准将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等级标准,而现行标准规范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故施工合同约定优良等级标准属于自始无法履行的合同,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于2000年5月15日新颁布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奖项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首先应当肯定:参与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说明参选工程业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鲁班奖的评选程序、评选标准与竣工验收存在较大区别,且奖项名额有限又不能二次参评,参评工程未必甚至极少能获取此奖项,但施工合同约定鲁班奖以及与奖项挂钩的奖惩规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鲁班奖的承包人应当接受奖项罚则。当然,作为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鲁班奖的内容,应当慎重考虑中标后风险与成本,施工中应当严抓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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