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黑白合同”结算纠纷 《招标投标法》第46、4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据此可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且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而实践中合同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之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白合同”束之高阁,“黑合同”实际履行。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无不产生争议。
《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解释》规定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并不涉及两份合同是否有效。“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