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为承包人索赔可得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可以索赔可得利益的情形有:1、发包人拒绝履行合同,例如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不提供必要条件造成施工无法进展、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2、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如《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发包人单方删除施工任务,包括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指令部分工程不再施工、将本应当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任务交由他人完成等情形。
为提高索赔的成功率,承包人可以事先书面告知施工利润。按照定额报价的,告知定额利润率;按照综合单价报价的,报送费用拆分表,该费用拆分表包含利润、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等比例;事先未告知,可以在合同履行工程中寻找合适时机以会议纪要、中间结算等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