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施工。承包人编制好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后提交发包人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按照确认后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控制开工与竣工日期。建议施工合同对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如下约定: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求整改的,则以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竣工日期。
3、做好工期延误的签证工作。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5、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8、不可抗力。发生上述情形,承包人首先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请签证,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其次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催告发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要求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