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形成签证,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签证是主张权利的凭据和索赔的基础,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签证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尤其是面临低价中标的现实,更应重视签证。签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诉讼与仲裁中,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质量瑕疵时,承包人举出签证单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承包人应当非常重视签证工作,至少做到:1、凡是产生工期延误、价款增加、工程量增加、质量变化的情形,均应当提请签证,并且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以防证据湮灭和人事变更;2、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发包方谁有权确认签证,尤其是明确约定监理有无签证权,确保签证的有效性;3、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应当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书面通知对于签证、结算与诉讼大有帮助;4、签证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签证资料应当由专人长期保存和整理,切勿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