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有关规定,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04]107号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裁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组织调解;
(四)拟订行政裁决书;
(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六)与行政裁决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项目批文、红线图、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公告等相关批准文件;
(五)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方案、补偿依据、标准和查勘、丈量、调查登记及补偿测算表;
(七)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谈话笔录、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标准有争议的;
(二)对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四)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五)房屋已经灭失的;
(六)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