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如何应对

2011年02月13日14:4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如何应对 提请签证未必都能得到对方承诺,承包人如何固定证据?三种策略可供选择。
1、形式多样化、载体多元化。签证本质属于证据,将设计变更、质量变化、工期延长、价款调整的事实以可见可视的载体固定下来,故签证不必拘泥于正式签证单,凡是能够证明前述事实的形式与载体均可采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形式均可灵活运用于签证,多元性签证载体可以包括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确认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民工证明、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2、尽量使用或者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有多处“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以通用条款13.2为例,该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发包人收到过签证通知,即可利用“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1、17、23、25、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
3、灵活运用《解释》第19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此可知,签证不是确定工程量的唯一证据,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完全可用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此规定亦提醒承包人:发包人不予签证, 但有其他证据证实设计变更、质量提高、价款调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也可据实主张权利,故承包人首先应当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发出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变更通知,还应当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监理证明或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搜集与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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