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提请签证。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特别注意第31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则视为放弃价款调整的权利;即使未施工该示范文本,亦应当及时提请签证,以防证据湮灭、推诿扯皮。
2、合同尽量明确约定价款调整方法。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31条规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果没有类似价格,或者未使用该示范文本,且又对计价方式协商不成的,则应当根据《解释》第16条确定计价方式:“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