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规定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意向;3、索赔意向发出后28日内提交人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4、发包人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未使用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索赔文件的内容、形式、索赔程序等事项。
索赔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和制作索赔报告。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索赔报告应当明确提出索赔理由、损失数额或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索赔证据、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承包人是否采取措施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只有给出富有说服力的答案,方能游刃有余、进退自如地沉着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