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安置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2011年02月13日15:1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安置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补偿标准

说 明

临时用地

鱼塘

3.0(0.2)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其他土地

3.0(0.2)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取土用地

(深度)

1米以内

4.5(0.3)

含土地复垦费

1-2米

9.0(0.6)

2-3米

13.5(0.9)

堆土区(高度)

2米以内

3.0(0.2)

含土地复垦费

2-4米

3.75(0.25)

4米以上

4.5(0.3)

备 注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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