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补偿标准
说 明
临时用地
鱼塘
3.0(0.2)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其他土地
3.0(0.2)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取土用地
(深度)
1米以内
4.5(0.3)
含土地复垦费
1-2米
9.0(0.6)
2-3米
13.5(0.9)
堆土区(高度)
2米以内
3.0(0.2)
含土地复垦费
2-4米
3.75(0.25)
4米以上
4.5(0.3)
备 注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