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奖励期限及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30000元。
二、第16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程序的,以每日递减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批准的拆迁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项目,奖励期限及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