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出国(境)旅游合同书

2011年02月13日16: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福建省公民出国(境)旅游合同书


  
  合同编号:no ×××××××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本合同所指出国(境)旅游,是指到我国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和港、澳地区旅游。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出国(境)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全面介绍本合同所载服务项目和质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说明书),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条 旅游团队名称、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与费用
  游程与项目
  人 数  (详见行程说明书)
  旅游总费用   万  仟  佰  拾  元 (其中境内段  元境外段   元)
  成行时间约定
  
  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 甲方在出境前应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单位担保的,另行约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离团,造成无法与团队同时入境,乙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上缴有关部门作为调查取证与遣返的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中交通、景点等价格,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新价格执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乙方有责任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五条 乙方应派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领队。领队应带领甲方出国(境)旅游,并为甲方提供办理出入境手续、交通、住宿、游览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随团服务。
  
  第六条 在境外旅游过程中,乙方不得强迫甲方购物,安排购物的次数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壹店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且甲方又无法承担小团体领队费用,需将甲方转交其他组团社出团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转交拼团的,乙方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旅游签证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凭出国旅游费用发票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但应支付人民币每人100元的手续费。
  2 在乙方办妥旅游签证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签证费用外,还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七日内(含第七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闯出发前三日内(含第三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与甲方协商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部退回团费外,乙方应按以下方式负违约责任:
  (1)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七日内(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三日内(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
  4、乙方委托国内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个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关旅游费用乙方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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