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应支付多少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
第四,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五,两个以上的受托人需对完成同一事务的委托负连带责任,反之亦然,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负连带责任,但在约定中已事先商定是按份责任的除外。
受托人的义务
第一,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亲自办理。受托人原则上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受托人有权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应尽职尽责。
第二,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当委托事务终了,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各种帐目、收支计算向委托人报告。
第三,受托人应将因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给委托人。
第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