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累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之一,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因此,构成普通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观条件是前、后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2.刑罚条件是前、后罪必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上述普通累犯的时候,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时间条件和刑罚条件中前罪被判处的刑罚,而忽视对刑罚条件中后罪被判处何种刑罚的审查。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文字表述上来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认定为累犯。乍一看,这样的认定并没有错误的地方,细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累犯属于一种审查性的量刑意见,不能说其错误,但判决书在认定累犯的表述上却存在程序不合法、量刑不适当的嫌疑。因为审判机关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权,在没有对被告人所犯的后罪进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这样的判决,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实体的处理结果上出现轻罪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