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原告李某从被告崔某处购买厕所洁具松佳9108座便器2个、单价450元,由被告负责送货上门并负责全套安装。入住房屋使用不到一年,马桶上水管发生崩裂,发生了大量漏水。致使李某的室内积水深度达到了十几公分,造成了屋内木质家具、门及门口不同程度的开裂、起皮。原告找到怀柔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怀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14 699元。
被告崔某答辩认为马桶上水管非其销售给原告的,而是在为原告安装所购商品时无偿赠送的。在2006年11月16日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中并不包含上水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对此不负质量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安装座便器时未说明上水管系赠品,其上门安装的行为是其销售业务的一部分,且该上水管在保质期内出现崩裂漏水,原告要求免除责任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