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机关在采取评估机关的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对作出此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拆迁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未经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的话,此程序是不合法的。此时,如果行政裁决机关仅以拆迁人委托的这一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作出的裁决不当,应认定为裁决的主要证据不点头,程序违法。
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如果行政裁决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则应承担败诉的结果。法院应判决对此裁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