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暴雨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

2011年02月14日10: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温暴雨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 因延期交房,开发商被业主索赔。但开发商却以先后遭受高温天气、暴雨、雪灾等自然灾害为理由进行辩解。2009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一审由开发商支付98名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的判决。 据法院审理查明,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重庆“银座大厦”,并将该大夏的商品房预售给该张红等98人,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和交付条件。张红等98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后,而鹏程公司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双方就迟延交房违约金赔付事宜产生纠纷,该98名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鹏程公司支付98名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一审宣判后,鹏程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鹏程公司认为:2006年夏天、2007年夏天,重庆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干旱以及暴雨。2008年1月全国性雪灾以及供电部门调整供电安排等一系列无法预料的因素,加大了按期交房的困难。故要求酌情减轻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重庆市一中院经过审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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