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业主公约
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业主公约,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公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本示范文本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中午 时至 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