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011年02月14日10:4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产权单位)。
  
  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  
  
  本物业名称: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5.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o、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工程任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14、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出席业主大会或被推选参加、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力。
  
  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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