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规定。
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的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则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迟延运输是旅客运输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如何处理?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这里的迟延运输包括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也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运输迟延。不可抗力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面前被迫停止乘运,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也不能把旅客放在旅途中撒手不管。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选择权在旅客手中。根据本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如果旅客还要求继续乘坐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