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5项材料
规定表示,南京市国土局下属的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负责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的裁决事务。所有相关的文书送达和调解、审理均由该部门直接受理。其中被拆迁人因上述原因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供以下5项材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申请裁决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
30日内裁决,不服可起诉
南京市国土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受理申请后,他们将按照一系列程序进行调解,如果拒绝调解的,将依法作出裁决。其中拆迁裁决将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办将制作专门的拆迁裁决书,并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规已执行,老项目执行老办法
据悉,南京市出台的该项规定已于8月27日正式执行。但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老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八大情形将不予受理
规定明确表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为裁决具体执行机关的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办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