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事项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首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这是一种前置程序,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争议,实质上是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申请,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协调不成,依法行政裁决。土地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裁决,是对民事补偿争议的处理,具有中立的性质,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行政干预,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行政救济,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