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今年四十三岁,三年前与配偶刘男士因个性不合协议离婚,十一岁的儿子与配偶刘男共同生活,并担任监护人。王女近来身体不适,上医院检查,确诊为晚期癌症,其深恐突然病故,决定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二套房产、存款及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但是十分担心其遗产留给儿子后,会被刘男所掌控,也说是说怕刘男不能真正为儿子的利益考虑及依自己的遗愿意志代理儿子管理、处分遗产。
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建议其办理遗嘱信托。《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在承办公证员的建议下,王女考虑办理遗嘱信托。为避免遗嘱受益人的监护人刘男染指,不怀好意,决定将其遗产全部委托给其兄长王男掌管,让舅舅把握外甥的财产权。在遗嘱中约定儿子上大学以后的学习、生活等各项费用均由遗产的存款支付;儿子工作时转移交付房屋一套;另一套较大的房产及其他余下的遗产待儿子结婚前一次性再转移交付,以保护儿子的合法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