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011年02月14日16:0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政策。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规定》中对童工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其次,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即第一,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第二,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第三,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个体营业执照。第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因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的规定,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请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定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所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即只能是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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