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何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首先对本案的被害人蒋某因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这一不幸事实,辩护人表示遗憾和惋惜,同时辩护人代表被告人何某某向蒋某的家属表示歉意。下面,辩护人本着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客观事实。
案发当晚,被告人何某某在遇到蒋xx、蒋某后,被告人何某某向蒋xx索要欠款,而蒋某却不分青红皂白,手持橡皮棍对着被告人何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并同时喊叫蒋xx对被告人实施围攻。在此时,蒋xx抱住被告人何某某,蒋某继续用橡皮棍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在挣脱了他们两人的围攻后,沿着大街退避,但是蒋xx、蒋某紧追不舍,并继续用橡皮棍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身后打击被告人。在此情形之下,被告人何某某取出弹簧刀往紧追在身后的蒋xx、蒋某胡乱挥动了几下,而其中的一刀却捅在蒋某的左腹部。尔后,被告人何某某跑进一家小吃店,拿起一把菜刀返身追赶蒋xx、蒋某。在蒋某摔倒在地时,被告人何某某用菜刀砍伤蒋某的头脸部。尔后,被告人何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蒋某系被锐器(本案中的弹簧刀)从左腹部刺入,刺中腹主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的。
二、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下面,我就从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具体行为来分析: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要求: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且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在本案中,当被告人何某某向蒋xx索要欠款时,双方是没有任何激烈的争吵,更没有任何的侵害行为。相反,蒋某却不分青红皂白,从车厢中取出橡皮棍冲到被告人何某某的身边,直接就用橡皮棍打击被告人的头部(证人蒋x、胡x的证词证实),同时,蒋某大声叫喊蒋xx一起殴打被告人。于是蒋xx拦腰抱住被告人,蒋某用橡皮棍继续打击被告人。而在被告人挣脱了蒋xx、蒋某的围攻,往xx路方向退避时,蒋xx、蒋某紧追其后(证人蒋x的证词证实),蒋某继续用手中的橡皮棍打击被告人。在蒋xx、蒋某紧追了10多米路后,被告人才取出了弹簧刀。由此可见,蒋xx、蒋某的不法侵害是存在的,而且是客观现实存在的。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应当限定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本案中,蒋某从车厢中取出橡皮棍打击被告人的头部后,蒋xx拦腰抱住被告人,随后,蒋某用橡皮棍继续打击被告人。而在被告人挣脱了蒋xx、蒋某的围攻,往xx路方向退避时,蒋xx、蒋某紧追其后并继续用手中的橡皮棍打击被告人。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并加以使用是在蒋xx、蒋某的紧追不舍和橡皮棍的殴打之下实施的。由此可见,蒋xx、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进行,而且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转身往紧追在身后的蒋xx、蒋某胡乱挥动了几下。当时,被告人的目标是明确的,即就是蒋xx、蒋某,而客观上也正是蒋某受到的伤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防卫目的的认识。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蒋xx、蒋某围攻以及紧追不舍的殴打中使用弹簧刀的。当时,在被告人的头脑和意识中,“对方是两个人,有棍子,对我进行围攻殴打并且穷追猛打,而我只有一个人,并且光着身子,他们对我的侵害是严重的,也是紧迫的,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于是被告人取出了弹簧刀。在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他从左侧向后转身往蒋xx、蒋某胡乱挥动。此时被告人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你们这样子的追我,我用刀了,你们总该害怕了吧。可见被告人使用弹簧刀的目的是想吓唬蒋蒋xx、蒋某,并用来阻止蒋xx、蒋某的穷追猛打,迫使蒋xx、蒋某停止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