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02月15日08:0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确立于1995年,当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按履行期限划分为三类: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除发生特定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年届退休时为止。由于学习宣传的不足,十年来,实践中存在不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有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没有规定终止期限,那就是管我终身的“铁饭碗”,只要订立了这种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故而趋之若鹜;有用人单位则认为这种合同没有终止时限,那我得管劳动者生老病死,劳动者一旦招进来就得养到底,由于担心包袱太重而避之不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此纠纷不断,极大影响了劳资关系的融洽和市场经济所需的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建立。为此,正确认识和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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