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 申办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