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案

2011年02月15日18: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案 因当事人的户口有城乡之别,造成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历史性地改写了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农业户口的少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18岁的程婷被武汉市云天客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程某所驾轿车撞倒,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 程婷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程某、云天公司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01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21万余元。3月23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诉讼双方就“伤者是不是农业户口”展开激辩\(见本报3月24日2版)。“云天公司”的律师称,程婷为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程婷只能按农村居民获赔,算下来伤残赔偿金为57800元。 原告代理人、洪山科技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何大明称,程婷的家虽然在洪山乡一个“城中村”,但她在武汉城区念过3年书,应视同城镇居民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2005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赔160460元。 6月7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云天公司”赔偿38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4.8万元、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本案立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原告方每半年和云天公司结算一次。 昨日,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何大明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本案的判决很有意义。进城务工者应保存自己在城市居住1年以上和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包括暂住证、发放工资的单据等等,这有利于他们在此类案件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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