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自留地自留畜如何处理

2011年02月15日18: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案件中的自留地自留畜如何处理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是分给社员家庭长期使用的,生死嫁娶暂不变动。夫妻离婚时,自留地应归在原队安家生产的一方使用,离开原家庭的一方不应分带自留地。

  二、如果离去的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时,可向居住地生产队提出申请,是否重新分给适当数量的自留地,应由生产队报请上级按照规定处理。法院无权决定。

  三、离婚当年共同耕作的自留地的收益,应做为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调解处理。

  四、自留畜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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