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发现招标投标书有哪些情况的,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1992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