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如何办理? 1998年12月16日经交通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