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婚后,立有约定说明他们所居住房屋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甲已死亡。甲临终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说与乙的财产约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一方立遗嘱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约定,有利于当事人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就其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变更、撤销其约定需经夫妻双方协商,允许一方随意变更或撤销。从本案情况来看,夫妻原约定房屋是乙的个人财产,这就是说不论双方所住房屋性质原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方个人财产,经过双方约定后该财产性质已变为乙的人财产。因此,经审查,如甲、乙约定合法有效,甲临终前立嘱撤销对房屋处理的约定,属单方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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