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可采取哪些措施?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