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须符合哪些条件? 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令第3号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衽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