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以法发[1993]32号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以法发[1993]32号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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