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益物权?什么是担保物权?为什么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支配,既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也包括物的交换价值。其中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例如,张某租用李某房屋经营饭馆,张某依法享有对李某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张某没有处分李某房屋的权利,张某拥有的是该房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专门对用益物权作了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四编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所有权人的各项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可以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