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对其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吗?

2011年02月15日19:0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视台对其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五项对录音录像作者作了定义: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视台对自己组织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进一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也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可见电视台对自己组织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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