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建筑师如何进行执业管理? 1996年12月13日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需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