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区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1986年4月30日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 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的责任是: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3.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4.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6.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拨款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决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责任是: 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2.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4.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