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何主要

2011年02月15日19:19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何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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