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应当如何处理?

2011年02月15日19:3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应当如何处理?

所谓重复授权是指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其主要技术特征相同,分别申请专利均获得专利权。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称,他实施的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权,,并出示专利证书,不存在侵权,则应当首先通过无效程序,解决重复授权以后,再恢复侵权诉讼。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权人起诉在后申请的专利权人侵权,原告又没有提出宣告被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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