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刊载、转载作品的,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1年02月15日19: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报刊刊载、转载作品的,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产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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