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理一件离婚案件时,查明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套三室的楼房内。在购买该房时(原、被告已结婚),被告单位出资3万元,原告父母出资7万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父母。原、被告结婚两年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其单位购买该房时的出资3方元。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被告所在单位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时出资3万元,是为了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而对被告的补助,虽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父母,但被告对所购房屋依法应享有部分产权。另外,原告起诉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只有两年),所购房屋不宜分割,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单位投入的3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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