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男)婚前就在外地寺庙做和尚,2002年3月,经人介绍与姚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章某继续外出做和尚,同年12月28日姚某生了一个儿子。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还不错。但由于章某长期在外对家庭顾及不多,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姚某于2005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与姚某婚前基础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均尚可,章某因工作关系长期在外,对家庭顾及不多,引起夫妻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彼此求同存异,多从家庭和子女的角度考虑,共同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某要求与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丁培培 孙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