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时,其职责是什么? 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令第3号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高度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高度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