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庭现受理一件公、婆诉儿媳继承案,在审核认定遗产时,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儿子去世后,有关亲友、单位送来了大量礼品,这些礼品多系儿、媳送的人情后的回赠。是否可认定为夫共同财产?请予解答。
信中反映的你院在审理一起公、婆诉儿媳的继承案件中,判人员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友、单位送的大量礼品为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中一方死,其婚姻关系自然解体。将夫妻关系解体后所取得的财产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以上述礼品系被继人与被告夫妇过去送礼所得回赠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礼品的取得方式只能是他人的赠予。拿从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看,赠予是一种无偿性合同,赠予给予受赠人财产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因此,赠予并不意味着一种期待权,认为过去给别人送羞了礼,别人就一定要回赠礼品,更不能认去这对夫妻送过礼,现在他人送来的礼品就是过去送礼投资一种必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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